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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群工作  廉政建设


勘探技术研究所党委、纪委

关于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中国地质科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所属各部门(各处、室、公司、厂、中心)正、副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主管会计、审计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

第四条  认真抓好本部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积极开展有关学习活动,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性地布置、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使职工知法守法,警钟长鸣。

第五条  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完善职工日常管理。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在部门内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以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发现本部门职工有违反法纪和规章制度行为,要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负责对所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考核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组成人员有所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党群部门负责人,考核办公室设在所纪检监察组。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的程序是:

    1、个人自查。处级干部对自己和本部门一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做全面总结,找出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年的工作思路。自查以书面报告形式填写《勘探技术研究所处级干部廉政建设考核表》(附后)。

2、本人述职。在年度考核时,处级干部对自己和部门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3、小组评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听取有关人员和处级干部所在部门职工意见,听取意见方式为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在听取汇报、评议的基础上,考核小组结合日常表现情况一并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4、材料存档。考核的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建设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处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发生违反法纪案件,或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1、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要求参加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2、不组织部门职工开展学习活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的;

3、对下属管理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4、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有关规定,搞不正之风的;

5、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和问题的。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辞职或免职:

1、部门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单位资财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或上级批准,个人独断专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汇报,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搞不正之风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授意、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包庇、纵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具有第十四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问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2、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改正错误的;

3、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扩大的。

第十七条  发生问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知情不报、压案不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庇护的;

3、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部门多次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依照本细则实行责任追究,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所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勘探技术研究所处级干部廉政建设考核表

       年度

姓名

 

单位

 

职务

 

个人和部门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思

 

 

 

 

 

 

 

 

 

 

 

 

 

 

 

 

 

 

 

 

 

 签名:                     

考核小组评定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