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委员会文件
-----地勘党[2002]8号
关于印发《勘探技术研究所党委、纪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勘探技术研究所党委、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共同促进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附件:《勘探技术研究所党委、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实施细则》
二〇〇二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通知
抄报: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纪检组,中国地质科学院党委、纪委
抄送:各处、室(公司、厂)、中心
附件:
勘探技术研究所党委、纪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中央、中纪委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党组和上级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落实部、院工作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所党委、纪委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责权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坚持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所党委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所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对党员的遵守纪律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协助党委抓好各部门专项分工的落实。
第五条 按规定,属上级管理的干部要接受上级的管理。所党委书记对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管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政一把手管好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所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管好本单位职工,并按要求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分工职责;各支部书记监督、协助支部范围的行政领导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处级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实施所各项决定。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3、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相结合,定计划,有措施,抓落实,常监督,标本兼治。
4、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奖惩、大额资金使用、科研开发立项、重大政治活动、改革措施出台、公派人员出国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须按职责范围和决策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5、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使领导干部按照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同时管好下属、配偶子女。
6、结合业务工作实际,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7、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管理部门和经济交往活动的管理监督。
8、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党委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秉公执纪、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第三章 部门专项分工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所处两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群众意见及处级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由党委办公室、纪监组负责。
第八条 简化接待仪式、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压缩会议、改进会风、移动电话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管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十条 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清理公款配置电脑及支付上网费、自用小汽车由纪监组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清理清查领导干部住房、装修住房、装修办公楼、超标准购车、药品采购中的问题,由综合服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 清理清查"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招待费和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由计财处和审计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由科技开发处、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所领导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作为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结合所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并把此项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切实开好所级领导专题民主生活会,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会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情况向职工反馈。一般情况下,均请上级党委成员参加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所党委要定期听取纪监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所发生的违反法纪问题及时向上级纪监部门报告并做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所党委负责对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廉政建设考核,会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会上处级干部认真总结、对照检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对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相结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按要求履行专项分工职责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廉洁勤政,艰苦奋斗,认真执行本规定,敢抓敢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所纪委。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